法制網見習記者 劉志月
  2010年實現捐獻2例,2011年實現捐獻8例,2012年實現捐獻26例,2013年實現捐獻97例。
  這是2010年湖北省施行中國人體器官捐獻工作以來每年所出現的捐贈數量。
  為進一步規範人體器官捐獻工作,《湖北省人體器官捐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今日提交湖北省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
  條例草案從人體器官捐獻的界定、原則、執法主體、人道救助機制等方面做出規定,其中明確規定在湖北省紅十字會設立人體器官捐獻救助基金,為生活困難的捐受雙方家庭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
  供需矛盾導致潛在風險
  2010年3月2日,中國紅十字總會與原衛生部正式啟動中國人體器官捐獻工作。湖北省武漢市被作為全國首批10個試點省市之一進行試點工作。
  2011年11月,根據中國紅十字總會和原衛生部的要求,湖北省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由武漢市擴大到全省全面推進。
  湖北省紅十字會常務副會長賀方紅介紹說,在省委、省政府領導下,在原衛生廳、各市州及有關醫院的大力支持下,該省人體器官捐獻工作扎實穩步、健康有序推進,2013年實現捐獻97例。
  “器官移植已成為輓救終末期器官衰竭患者的一項最有效手段,但移植器官的需求量和實際捐獻量之間存在巨大的差距。”賀方紅透露,湖北省每年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有4萬人。
  據瞭解,我國每年因病需要器官移植的越有150萬人,但僅1萬人能接受移植手術,供需比高達150:1。
  賀方紅透露,器官捐獻的需求非常緊迫,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導致一些問題和潛在風險的產生。
  “買賣器官行為、捐獻者和接受移植者合法權益的保障、醫療機構在人體器官捐獻中存在的不規範行為以及可能引發的糾紛、合理的器官資源分配機制亟待形成和完善、器官捐獻的工作機制、人體器官捐獻的人道救助問題等,都急需從立法層面得到妥善解決。”賀方紅認為。
  為捐獻者舉行緬懷儀式
  我國嚴格管理、控制和儘量避免活體器官捐獻。對此,條例草案不涉及活體器官捐獻的內容,將捐獻界定為公民身故後仍具有特定功能的人體器官的捐獻。
  條例草案還明確了人體器官捐獻的三項重要原則,即自願原則、無償原則、維護捐獻人人格尊嚴原則。
  對自願原則,條例草案規定辦理人體器官捐獻登記應當填寫人體器官捐獻自願書或登記表,捐獻人可以自由指定捐獻執行人;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違背其遺願捐獻、摘取該公民的人體器官;此外,捐獻人辦理捐獻登記手續後,可以要求變更登記內容或撤銷登記。
  對無償原則,鑒於曾經和可能出現的變相有償捐獻問題,條例草案規定,捐獻的人體器官應當無償用於臨床移植,禁止任何形式的人體器官買賣活動,禁止違背捐獻人的意願獲取器官;違反規定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交易額8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對維護捐獻人人格尊嚴原則,條例草案規定,捐獻人的捐獻行為和人格尊嚴應當受到社會尊重和法律保護;具備臨床移植資質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尊重捐獻人的尊嚴,在實施移植器官前應當舉行緬懷儀式;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專門檔案,完整記錄捐獻器官的利用情況。
   九成以上捐獻者家庭生活面臨困難 賀方紅介紹說,人體器官捐獻中的人道救助機制是國際通行慣例,在發達國家並不鮮見,在我國當前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的實踐中更具現實性、客觀性和針對性。
  據瞭解,從目前已經實現人體器官捐獻的案例看,90%以上捐獻者的家庭面臨生活困難問題。
  “人體器官捐獻過程中的人道救助不僅是簡單的困難救助,而是對人道主義精神的崇尚和弘揚,是對無私奉獻精神的激勵和褒獎,與人類文明和社會倫理相契合,是促進人類器官捐獻向前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賀方紅認為。
  對此,條例草案規定,湖北省紅十字會設立人體器官救助基金,為生活困難的捐受雙方家庭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則在審議意見中認為,設立人體器官捐獻救助基金非常必要,為使制度得到有效實施,建議進一步明確“政府、醫療機構、器官利用單位”為救助資金來源單位。
  同時,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建議將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經費納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完)
  法制網武漢5月26日電  (原標題:湖北擬設立人體器官捐獻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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